德昌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
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》(第541号)、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发布禁火令如下:
一、禁火时段
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为全面禁火期,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。
二、禁火区域
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林地、草原、草地及林(牧)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。
三、禁火内容
(一)严禁携带火种火源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,火车、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。
(二)严禁烧荒、烧田埂、烧地边、烧木炭、烧灰积肥、焚烧秸秆、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(三)严禁吸烟、玩火、野炊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生火取暖、烧蜂、烧山驱兽、电猫狩猎以及烧纸、烧香、点烛、煨桑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(四)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、爆破、丧葬、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。
(五)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,自觉扫描“防火码”,接受登记、火源检查。拒不接受登记、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,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。
(六)凡林区、牧区施工单位,进入林区、牧区人员和林区、牧区住户,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管理和检查,自觉管理好火源,做好预防工作。
(七)森林草原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,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,防止跑火。对“林缘户、林中人”、痴、呆、聋、哑和70岁以上老人、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,严格落实管护责任,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、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。
(八)森林草原火险橙色、红色预警时段,火险区域实行封闭管理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,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
(九)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。
四、严格问责
(一)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,由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(一)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(二)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引起森林草原火灾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痴、呆、聋、哑和70岁以上老人、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到位引起火灾的,依法追究监护人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。
(四)对不听劝阻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。
(五)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,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。
森林草原防灭火报警电话:12119、0834-5201141。
德昌县人民政府
2023年12月29日